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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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的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 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 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 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 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 免合同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终止。 |
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合同的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 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无息返还累 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 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合同生 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 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 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 免合同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终止。 |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合同起180 日内,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 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合同的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 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 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 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 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或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感染呢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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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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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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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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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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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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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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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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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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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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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非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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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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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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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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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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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